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正常使用防污设备和器材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