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