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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