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