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垃圾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接收后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