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不能达标排放的化学品洗舱水,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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