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单位、处置单位和可以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