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物的产生点、贮存场所、出入口以及单位内部的运输路径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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