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