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