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