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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