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