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