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