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草原防火条例
›
第三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五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
← 查看《草原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