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