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侵占、挪用草原防火物资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