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