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单位,包括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购货合同和货运发票中载明的收货人或者货主。
报验单位,是指该批进口药品的实际货主或者境内经销商,并具体负责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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