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