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八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八条 进口药品的检验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保存时间。索赔或者退货检品的留样应当保存至该案完结时。超过保存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予以处理并记录备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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