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七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进口单位。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时发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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