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八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