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八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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