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需要确定。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职责包括:
(一)对到岸货物实施现场核验;
(二)核查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三)按照规定进行抽样;
(四)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有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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