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一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