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或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