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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