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