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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