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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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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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
第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
第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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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
第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
第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
第二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
第三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
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
第四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
第四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