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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