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