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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