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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