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