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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