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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