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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