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