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