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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