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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