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