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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