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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