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