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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