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