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