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