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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